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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原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导读:

1.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对企业国有资产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为

1.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对企业国有资产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为调整国有经济结构,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申请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持有企业(以下统称出让方)将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合法企业的活动。个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人)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国有和国家各类投资应享有的权益。控股的企业和依法确认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和各方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投资、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产权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转让设定为担保权益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1 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对企业国有产权布局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为促进国有经济发展,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号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本企业(以下统称出让方)将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合法经营企业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个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人)有偿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国有和国家各类投资应享有的权益。控股的企业和依法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投资、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财产权属应当清晰。产权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转让设定为担保权益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八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研究审查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六)履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投资企业,是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家设立的企业。所属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根据以下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职责,严格审查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有适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需要的相应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三年不存在企业国有产权分割后连续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转移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资产清算和验资,根据资产清算和验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让清单,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被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资产清算、验资,并委托社会资本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在资产核实、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批准或备案后,将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

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征得相关产权转让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经济、财经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国家产权转让信息。企业自有产权,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

(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和批准;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3.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作出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部分国有股权导致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通过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十六条转让方以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提交审核材料、签订转让协议及收取转让价款等。

第三十七条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金融企业实施内部资产重组时,拟以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控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转让标的企业的总体评价为没有要求,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资产净值。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以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转让人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制定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的股份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本次直接协议转让股份尚须经财务部门批准。

4.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010-10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30000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以有形资产为基础,将国有企业产权由国有产权人转让给非国有产权人的行为。或无形资产。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方式包括招标、挂牌、协议转让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资源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遵守报国家土地管理、价格、环保等主管部门批准。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加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招标或者挂牌竞价,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的条件和要求。所属企业转让产权,并有能力保证认真履行转让合同,对产权转让后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转让。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招标方式应当公开。各投标人应当在同一起拍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范围或者比例依次投标。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中标。报价时应写明价格币种、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

第六条招标结果一般按照投标顺序确定出让方。竞价结果不合适的,转让方不得进行转让。

第七条国有企业产权招标办法应当明确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协议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国有企业权利人与受让方可以协商确定价格和支付方式,签订转让协议。

第九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的转让价格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条参与国有企业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产权转让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公布有关数据和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公布有关数据和结果。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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